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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立霞、杜志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7执异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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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7执异19号
  • 案件名称

    翟立霞、杜志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翟立霞;杜志伟;翟会茹;高邑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7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翟立霞,女,汉族,现住无极县。申请执行人:杜志伟,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翟会茹,女,汉族,现住无极县。被执行人:高邑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高邑镇千秋东段高速路下道口西行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师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杜志伟与翟会茹、高邑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翟立霞不服本院(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立霞申请称,高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23号楼六单元17020【不动产权证书后:冀(2019)无极县不动产权第000468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系异议人的财产,高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裁定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利。2016年翟金龙因购房、购车等向异议人借款140000元;2018年翟金龙无力偿还借款,经与异议人协商,翟军龙用涉案房产与异议人订立《房屋抵债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自2020年5月份房贷被批准,一直由异议人履行还款义务,高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裁定查封涉案房产系异议人的财产。故异议人依法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审核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杜志伟与翟会茹、高邑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翟会茹配偶翟军龙名下、坐落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23号楼六单元17020【不动产权证书后:冀(2019)无极县不动产权第000468号】房产一套。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交《房屋抵债协议》等,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2021)冀0127执241号执行卷宗,《房屋抵债协议》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房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翟会茹配偶翟军龙名下,应属被执行人翟会茹与其配偶翟军龙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与翟军龙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发生物权变更效力,异议人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异议人作为该协议的债权人仅享有普通债权请求权,并不优先于本案债权利益,不能产生排除本案执行的效力。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翟立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员  武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晨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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