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长征、徐志新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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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21号案件名称
夏长征、徐志新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夏长征;徐志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21号原告:夏长征,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志新,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夏长征诉被告徐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夏长征诉称,2015年1月31日,夏长征为徐志新向出借人赵允华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6月15日,由于徐志新逾期偿还上述借款,出借人赵允华将夏长征、徐志新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徐志新偿还借款本息,夏长征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夏长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而后,在该案执行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夏长征财产;2017年6月10日,扣划银行存款317386.69元,2019年7月2日,一处不动产抵偿487040元,2020年11月27日,另一处不动产拍卖受偿204203元,共计1008629.69元。夏长征承担责任后,夏长征向徐志新多次追偿,徐志新一拖再拖。故提起诉讼。夏长征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徐志新向夏长征立即偿还本金1008629.69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徐志新承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徐志新系该院工作人员徐珂的父亲。因此,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合理性怀疑,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本案应指定其它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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