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终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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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3740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终3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汉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汉族,1937年3月2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舟,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华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水安审判员何江**审判员秦天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刘星巍书记员展铭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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