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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辉与马维杰、马春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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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5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辉与马维杰、马春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毛辉;马维杰;马春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辉,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维杰,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马春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申请执行人毛辉与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辉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11544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32元,本案合计执行标的为1170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发送彩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自2021年3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名下的财产信息,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名下开设的银行和微信账户内有少量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欠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并将可用款项扣划回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毛辉支付;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到行政部门、等单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名下有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投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名下登记有20××年和20××年的车辆,但车辆年限过长,且未能实际控制,已无益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案款1621.7元,仍有115453.3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毛辉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马维杰、马春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兵0601执5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雯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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