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公司与重庆市巫山县山里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10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公司与重庆市巫山县山里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山里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10号 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31983Y。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虹,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山里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朝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33748164。法定代表人:易光景,总经理。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山里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进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茜书 记 员 毛菊梅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鑫龙、李俊与冯艳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96号 下一篇 毛辉与马维杰、马春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