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龙、李俊与冯艳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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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296号案件名称
李鑫龙、李俊与冯艳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鑫龙;李俊;冯艳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李鑫龙,男,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古路沟北组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201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古路沟北组7号。法定监护人:刘保宇,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会古路沟北组7号。被执行人:冯艳梅,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99号10号楼东3单元305。李鑫龙、李俊与冯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6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艳梅应支付原告现金80900元。因冯艳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鑫龙、李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存款1111.62元,已缴纳执行费。三、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99号10号楼,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泌阳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冯艳梅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7月7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查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0900元,实际执行到位1111.62元,扣除执行费1111.62元后,尚余809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艳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鑫龙、李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宗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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