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海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95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海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海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471.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847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手续。 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新0102执49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昌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65号 下一篇 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