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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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65号案件名称
王昌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昌峰;刘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峰,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3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住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甘1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昌峰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杰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杰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昌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昌峰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王昌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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