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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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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65号
  • 案件名称

    王昌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昌峰;刘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峰,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3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住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甘1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昌峰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杰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杰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昌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昌峰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王昌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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