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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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保65号案件名称
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永忠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保65号申请人: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大苍村5组。法定代表人:梁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湘,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鸿都苑A座1405号。法定代表人:严思,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永忠,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化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81×××0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3000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旭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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