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竟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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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151号案件名称
李竟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竟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151号原告:李竟新,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法定代表人:高贵全原告李竟新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高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竟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付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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