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坡、李建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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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63号案件名称
刘占坡、李建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占坡;李建怀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63号申请人:刘占坡,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李建怀,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占坡与申请人李建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占坡在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公路边对外出租钢构架木等物品,申请人李建怀在内埠街工地上租赁申请人刘占坡钢管货物租赁费共计113718元,之后申请人李建怀将申请人刘占坡的货物丢失,货物折扣价为46282元,申请人李建怀于2021年2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申请人李建怀欠申请人刘占坡160000元,后申请人刘占坡多次讨要未果。刘占坡诉李建怀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李建怀支付申请人刘占坡欠款本金160000元、滞纳金3000元,共计163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滞纳金,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6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3年2月1日前支付完毕。二、如申请人李建怀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刘占坡有权将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按未支付款项月利率1%计付,时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占坡与李建怀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利纳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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