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芝等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762号案件名称
张秀芝等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秀芝;刘瑞娥;范学理;范学研;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娥,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研,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来水集团良泉水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理,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芝,女,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四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鹏,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鑫蕊,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全,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林,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9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上诉请求: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范鹏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果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本案的审理并没有影响,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一方也未在一审中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以原告方未提出诉求之事作为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于法无据。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本案案由和诉讼请求并没有实质影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范鹏家属无权重复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张赔偿,主张双重赔偿需先经过仲裁程序来确定劳动关系,一审裁定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另,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也不是范鹏所维修路灯设施的产权人,其公司电力线路距离该设施近2米,范鹏维修路灯不可能碰触到该电力线路。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赔偿范鹏丧葬期间的丧葬费用、交通费、医疗费、住宿费等支出共计14693.65元;2.判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赔偿范鹏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55120元;3.判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死者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签订了《赔偿协议》,果各庄村经合社亦履行了赔偿义务。现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虽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起诉,但其主张死者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系劳动关系,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则辩称死者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应系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的起诉。本院认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仍有权利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民事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范鹏在维修果哥庄村内路灯时触电后高坠致死,果哥庄村经合社已经对其家属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进行了赔偿。现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主张范鹏与果哥庄经合社存在劳动关系,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电力设施造成范鹏死亡为由,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张范鹏与果各庄村经合社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影响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能否起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亦与果各庄村经合社存在利害关系,鉴于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且劳动关系确认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一审法院驳回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范学研、范学理、刘瑞娥、张秀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贤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赫擎书 记 员 岳国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