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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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804号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胜,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剑,经理。被申请人:伏朝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伏朝祥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德州文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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