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爱洋、林虹桥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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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512号案件名称
郑爱洋、林虹桥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爱洋;林虹桥;成元有;周栋;郑秋科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512号原告:郑爱洋,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林虹桥,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元有,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杰,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栋,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科(被告周栋丈夫),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郑秋科,男,满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郑爱洋、林虹桥与被告成元有、周栋、郑秋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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