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恢305号-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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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305号-309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晓伟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博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泽丰水产品经销部;曲秀华;张守悦;于晓峰;王永媛;陈霞;大连成宇水产品有限公司;栾敬凯;刘金宇;李景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波水产品经销部;关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恢305号-30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晓伟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博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泽丰水产品经销部、曲秀华、张守悦、于晓峰、王永媛、陈霞、大连成宇水产品有限公司、栾敬凯、刘金宇、李景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波水产品经销部、关迪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晓伟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博水产品经销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泽丰水产品经销部、曲秀华、张守悦、于晓峰、王永媛、陈霞、大连成宇水产品有限公司、栾敬凯、刘金宇、李景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波水产品经销部、关迪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2018)辽0213民初1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辽河西路31号1-2、6-1、6-2、6-3、6-4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5日)、被执行人关迪位于拥政街道八一路小区17-8号1-2层(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5日)、刘金宇位于拥政街道八一路小区17-4号1-2层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5日)、李景强位于位于拥政街道八一路小区17-2号1-2层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5日)、张守悦、曲秀华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062101537)(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18日,但该海域使用权证于2016年2月15日已到期)。冻结了被执行人曲秀华、张守悦、刘金宇银行存款(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22日),经询问,申请人暂不要求处分上述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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