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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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67号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321MA0HJHH51J。经营者:郝俊花,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斌祥;职务:主任。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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