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67号
  • 案件名称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67号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321MA0HJHH51J。经营者:郝俊花,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斌祥;职务:主任。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