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兰、佘咸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1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1636号案件名称
周秀兰、佘咸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秀兰;佘咸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周秀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执行人:佘咸仕,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兰与被执行人佘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5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文生审判员 李亮群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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