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45号案件名称
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丽华,女,汉族,1939年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1号盈科大厦国际中心31楼。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福江,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原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李西霞,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原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比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刘昌全,廖宗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3922号 下一篇 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