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坡、席党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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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64号案件名称
胡洪坡、席党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洪坡;席党耀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64号申请人:胡洪坡,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席党耀,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洪坡与席党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洪坡在伊川县经营饲料购销门市,席党耀长期在胡洪坡处购买饲料,期间向胡洪坡借过款,2021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席党耀向胡洪坡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13177元。至今未支付欠款。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席党耀支付胡洪坡货款13177元及利息210元,共计13387元;席党耀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胡洪坡1500元(已履行);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胡洪坡1387元;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胡洪坡1500元;剩余9000元自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胡洪坡1000元至欠款支付完毕。二、如席党耀不按上述约定还款,胡洪坡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胡洪坡与席党耀于2021年9月1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利纳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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