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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5财保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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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财保171号
  • 案件名称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5财保171号申请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马景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庄家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钦被申请人: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嗅钛工坊一层20号。法定代表人:孙兴平申请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2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2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童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志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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