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24财保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财保7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财保7号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三穗混凝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050838151U。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修衍,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标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小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51920114R。法定代表人:陈燕。申请人三穗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地标建筑公司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财产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地标建筑公司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万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国艳书 记 员 耿传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野县人民法院、宋青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9执2141号 下一篇 胡洪坡、席党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