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义文、王成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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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1156号案件名称
杜义文、王成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义文;王成财;李德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1156号申请执行人:杜义文,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成财,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德美,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义文与被执行人王成财、李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的查封;二、终结(2016)辽0281民初6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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