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恢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恢5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老边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老边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侵权一案,(2013)大高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恢53号案,终结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继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超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