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恢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恢53号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老边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老边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侵权一案,(2013)大高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恢53号案,终结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继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超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矫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515号 下一篇 重庆洪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4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