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矫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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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515号案件名称
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矫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矫秀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515号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35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7507984611。法定代表人:刘乃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明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矫秀云,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矫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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