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苏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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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6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苏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苏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61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贵,该银行行长。 被保全人:苏斌,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保全人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5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苏斌名下价值103393.4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慧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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