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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超、辛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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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初2273号
  • 案件名称

    吴国超、辛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国超;辛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初2273号原告:吴国超,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辛笑,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吴国超与辛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国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吴国超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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