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超、辛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初2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初2273号案件名称
吴国超、辛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国超;辛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初2273号原告:吴国超,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辛笑,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吴国超与辛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国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吴国超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传恩与田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82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苏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