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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财与李增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421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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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134号
  • 案件名称

    王学财与李增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学财;李增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421民初1134号原告王学财,男,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芹,女,住东丰县。        被告李增免,男,住东丰县。        原告王学财与被告李增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增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学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增免偿还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还有亲属关系。2011年被告借我30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偿还了20000元,尚欠我10000元;2013年12月21日被告借我30000元;2014年7月19日被告向我借款40000元,现被告共欠我8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款凭证三份,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增免辩称,我确实欠原告80000元,我同意偿还,但暂时无偿还能力,只能等把别人欠我的钱要回来才能还。        本案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如下:王学财与李增免系同村村民。2011年李增免借王学财30000元,后李增免于2019年偿还了20000元,尚欠10000元;2013年12月21日李增免借王学财30000元;2014年7月19日李增免借王学财40000元,合计李增免共欠王学财80000元,李增免给王学财出具了借款凭证三份,现王学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增免偿还欠款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李增免对欠王学财80000元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增免分三次共向王学财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李增免对欠王学财80000元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增免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王学财要求被告李增免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增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学财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垫付),由李增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逸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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