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何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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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何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何凤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610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负责人:金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凤萍,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何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萌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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