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彭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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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82民初1849号原告:邓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标,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系彭某某之妻)。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标、周某某、被告彭某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彭某某所借原告210000元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被告何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彭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1日,两被告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累催不还,原告将彭某某诉诸法院,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48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彭某某以个人无资产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得知,二被告分别以被告何某某个人名义登记注册了常宁市某某欧装油漆店和常宁市强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认为,二被告虽以被告彭某某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该笔借款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诉诸法院。被告彭某某、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彭某某与原告邓某某系同乡同学,2018年10月1日,被告彭某某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21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20年6月15日。2019年11月5日,被告彭某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0000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彭某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何某某转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000.借款到期后经累催不还,2020年8月3日,原告将彭某某诉诸本院,同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0)湘048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另查明,2019年3月13日,被告何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登记“常宁市某某欧装油漆店”;2020年6月22日,被告何某某以自己为负责人注册登记“常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某某对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是知情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称和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本院(2020)湘048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内资企业登记情况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所主张的210000元债权虽是被告彭某某一人立据,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某对借款的事实是知情的,且在本案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所负债务的偿还有特别约定等情形,所以,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彭某某所借210000元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何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彭某某所借原告邓某某210000元借款为与被告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某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彭某某、鸡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洁群打印责任人:廖洁群校对责任人:刘仁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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