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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亚红、付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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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3940号
  • 案件名称

    董亚红、付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董亚红;付爱平;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伟;董庆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3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亚红,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爱平,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崇立,该银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忠伟(系付爱平丈夫),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原审被告:董庆山,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董亚红之父。上诉人董亚红、付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忠伟、董庆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豫1526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董亚红、付爱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亚红、付爱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江,被上诉人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崇立、李阳,原审被告董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未厘清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应当移交其他机关部门处理。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6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亚红、付爱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晓峰审 判 员 徐 宏审 判 员 邰本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艺璇书 记 员 许哲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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