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波、辛红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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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288号案件名称
姜海波、辛红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海波;辛红东;王宏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波,女,生于1962年7月21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辛红东,女,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宏可,男,生于1991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姜海波与被执行人辛红东、王宏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豫1324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辛红东、王宏可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姜海波3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因辛红东、王宏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姜海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账户有零星存款,较少(未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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