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7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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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446号案件名称
田某与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某;翟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英言乡。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垣曲县新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晋0827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田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存款18000元(户名:田某,账号:04561101130957498)。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田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账号为04561101130957498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确认被执行人翟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田某借款未还,故申请执行人田某保全被执行人翟某某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继续冻结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田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的银行(账号:04561101130957498)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明杰审 判 员 黄夏萍审 判 员 李争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勇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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