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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美桃、高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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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50号
  • 案件名称

    袁美桃、高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袁美桃;高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袁美桃,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单飞云,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君,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关于袁美桃申请执行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君与申请执行人袁美桃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君于2021年9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美桃5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剩余部分从2022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二、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高君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袁美桃与被执行人高君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君按时履行偿还至上述欠款还清为止,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高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美桃可申请执行按照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3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员  呼布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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