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缘、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4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489号案件名称
刘润缘、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润缘;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489号申请执行人:刘润缘,南,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1415房。法定代表人:左建友。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8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以上共计45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军与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24号 下一篇 袁美桃、高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