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24号案件名称
张军与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军;孙和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和平未按期履行(2019)豫1321民初450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和平在中国银行郑州郑花路支行账号259823127619存款。(卡号6217908000000223880)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钰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被申请人:李晓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9号 下一篇 刘润缘、湖南中智微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