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军与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24号
  • 案件名称

    张军与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孙和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和平未按期履行(2019)豫1321民初450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和平在中国银行郑州郑花路支行账号259823127619存款。(卡号6217908000000223880)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钰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