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8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888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宋玉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88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系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弘锋,系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连国,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丼子区。被告:宋玉娥,女,1961年12月24曰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丼子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秦连国、宋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姝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金凤、何智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11财保166号 下一篇 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陈海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2执8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