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陈海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2执8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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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执825-2号案件名称
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陈海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陈海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2执825-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安乐镇中岗村牡丹宫路中段鑫华化工市场内6号楼5排3号。法定代表人:卫海涛。被执行人:陈海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孟津县。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032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海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措施。本院通过申请人洛阳宏澜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情况,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赵彩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紫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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