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凤、何智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11财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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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财保166号案件名称
郭金凤、何智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金凤;何智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11财保166号申请人:郭金凤,女,汉族,1992年9月1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何智平,男,汉族,1968年5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郭金凤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3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智平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冻结何智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帐号:62×××5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道北路支行(帐号:62×××29)银行存款,对以上财产线索限额查封730000元。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郭金凤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腾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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