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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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012号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山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8012号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被告:王利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O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继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红敏书 记 员 陈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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