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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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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012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山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8012号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被告:王利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O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继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红敏书 记 员 陈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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