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润清、赵永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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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228号案件名称
高润清、赵永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润清;赵永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高润清,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65××××××××,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永利,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73××××××××,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润清与被执行人赵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内0603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赵永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润清租赁费30000元,被执行人赵永利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因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0日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永利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800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汾酒两箱作价1600元,抵顶超市货物作价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永利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0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呼布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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