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红、张阳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恢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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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恢1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全红、张阳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全红;张阳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恢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全红,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张**,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张全红申请执行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偿还原告张全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00元。因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全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存款2794元,已由申请人领取。2、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无房产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无公积金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豫E×××××猎豹牌汽车,但该车已不再被执行人名下。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使用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2794元,本案剩余23706元执行款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子晶书 记 员 徐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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