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玲、杨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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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051号案件名称
窦玉玲、杨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窦玉玲;杨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051号原告:窦玉玲,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杨举,男,汉族,1994年3月9日出生,住盘锦市。原告窦玉玲与被告杨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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