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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霞与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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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5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叶霞与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叶霞;张志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926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041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55元、申请执行费2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才在银行(陕西平利****银行城郊支行,账号270707060110900033****)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实际冻结5095.43元。同年9月1日,平利县**局以张志才涉********刑事案件向本院来函,该存款系涉案资金账户,需对该账户进行控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才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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