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涛,姚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40号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涛,姚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涛;姚莲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40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8号3幢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4396G。法定代表人:黄加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詹涛,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姚莲英,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涛、姚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志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星颖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月英与甄远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2113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07执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