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月英与甄远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211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21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月英与甄远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彭月英;甄远月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2113号之一原告:彭月英,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甄远月,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彭月英与被告甄远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理。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晶一人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彭月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彭月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月英负担。审判员 李 晶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