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刚、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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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88号案件名称
于志刚、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志刚;张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88号原告:于志刚,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张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于志刚与被告张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邴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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