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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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1157号案件名称
王国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国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1157号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王国强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移送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综合审判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1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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