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与林树波、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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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551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与林树波、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林树波;林永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51号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梁吉祥,经理。 被告:林树波,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林永明,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与林树波、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胜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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