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11执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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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11执1103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11执1103号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法定代表人:方慧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御景国际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517XU。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复英,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玲玲,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庆,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99号新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AC060。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民终12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雨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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