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永社、王明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928财保1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财保120号
  • 案件名称

    赵永社、王明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永社;王明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财保120号申请人:赵永社,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王明拴,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明拴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2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明拴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至南关停车场并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价值220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